杭州加梯管理办法9日起公示 对高龄老人和残障人士增设优抚条款

2020-10-10 00:03:27 作者: 杭州加梯管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关键小事”,也是“民生大事”,对于完善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具有积极意义。10月9日起,《杭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1月9日前都可以提出建议。

  据了解,《办法(草案)》全文共三十六条。与现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相比,除继续坚持“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总体原则外,《办法(草案)》共有八大亮点,从覆盖范围、民事权益保障、高龄、残障人士优抚等多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亮点一

  着眼全域覆盖,明确适用对象,进一步拓展民生实事项目的受益面

  《办法(草案)》在现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从市区拓展到市域13个区、县(市)及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体现了全域覆盖、全市统筹的理念。

  同时,将“既有住宅”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此外,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办法(草案)》明确单一产权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也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加装电梯。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还可将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计划,通过实施“综合改一次”,全方位、整体提升老百姓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亮点二

  “业主自筹、政府补助、社会支持”多管齐下,切实帮助业主解决项目资金筹措难题

  《办法(草案)》坚持“业主主体”原则,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业主通过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分摊费用。同时,为体现政府对加装电梯民生工程的支持,进一步减轻广大业主资金筹措的压力,《办法(草案)》明确提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的项目建设和管线迁移等事项的补助,并为业主打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渠道。

  此外,《办法(草案)》鼓励社会各方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并支持加装电梯;鼓励积极探索代建租赁、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帮助业主减轻一次性出资的压力。

  亮点三

  “大家的事,商量着办”,通过民主协商和基层调解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办法(草案)》秉承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与新出台的《民法典》进行接轨,明确“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通过单元楼道相关业主的充分参与,共商量确定项目组织实施有关问题。

  同时,针对公示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提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这一情况,《办法(草案)》引导相关当事人先行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问题,也可借助小区业委会、社会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平台帮助进行协调。自行协商不成的,可向属地社区、街道(乡镇)申请调解,由社区、街道(乡镇)出面通过组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尽可能的消除意见分歧、达成共识,从而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亮点四

  坚持“最小干预”,减少不利影响,更好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多数业主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对少数业主的住宅通风、采光等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更好地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益,《办法(草案)》一方面从实施原则上明确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

  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加装电梯项目公示十天这一必要环节,来保障部分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对于公示期间提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或是由属地社区、街道出面组织调解。

  亮点五

  针对高龄老人和残障人士增设优抚条款,体现社会帮扶和人文关怀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解决了老百姓“上下楼”的难题,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尤其是那些居住在高楼层的高龄老人和残障人士,加装电梯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此,《办法(草案)》从关爱老年人、残疾人角度出发,兼顾合法性、合理性的立法要求,在满足法定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增设了一项优抚条款: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调解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一名以上年满六十周岁、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为中度或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二)有两名以上年满七十周岁(非同一专有部分业主)或者一名以上年满八十周岁的老年人;

  (三)有一名以上的三级以上视力或肢体残疾人,或者二级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

  属地社区、街道(乡镇)应当对加梯项目申请表予以盖章确认,从而体现政府对以上特殊人群加装电梯的帮扶和支持。

  亮点六

  坚持“简化、便民、高效”服务理念,不断巩固、提升加梯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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