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请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河道岸线改变或者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破坏或者妨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浙江日报 | 作者: | 责编:汪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