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未及时披露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蔡祖明涉嫌行贿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3号)第五十五条所述行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有关负责人于2020年10月12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