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拟规定:平台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关注其他公号

2020-10-16 10:07:58 作者: 国家网信办拟

   为了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zzh@c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与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健康向上、真实客观的优质信息内容,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内容审核、信息巡查、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着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维护平台信息内容与公众账号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公众账号运营等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公众账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账号信息内容质量、账号主体信用评价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账号分级管理。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制定内容生产与账号运营管理规则、平台公约等重要制度措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上线相关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冒用组织机构、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发现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擅自使用或关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社会知名人士名义的,以及相关注册信息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公众账号以相同账号名称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名称,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服务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

  第九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服务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核验通过后的公众账号加注专门标识,并根据用户的不同主体性质,对外公示内容生产类别、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查询。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验巡查制度,适时核验生产运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同一主体在本平台注册公众账号的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对申请注册多个公众账号的用户,还应当对其主体性质、服务资质、业务范围、信用评价等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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