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小李在朋友圈内发布了小夏的头像,并发表没有事实依据的评论,同时针对使用了“不要脸”“乡下人”“黄阿姨”等污辱性语言。因两人所供职机构的领导、同事均是微信好友,导致小夏在公司声誉受损,小夏因此被领导约谈,同时失眠、精神焦虑,身心健康受损,故向法院起诉被告。
经审理,法院认定小李在微信中发布的有关小夏处事作为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认为,公民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和评论,应当遵守民事行为基本准则,小李使用的“不要脸”等词语明显贬损了他人人格。
名誉侵权,是指捏造事实或用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词进行侵犯,使得社会公众对被侵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尽管微信朋友圈是特定的社交群体,但依然属于公众范围,小李的行为势必给小夏带来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故其行为符合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小李删除发表于微信朋友圈内的本判决书认定的信息及评论,停止侵权;同时,在原发布信息范围内发布道歉信,向小夏赔礼道歉。
(原标题:朋友圈骂闺蜜被判赔1000元,法官:朋友圈不是私人空间)
来源:综合自新华网、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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