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骂闺蜜被判赔1000元,网友:支持!

2020-10-22 10:41:23 作者: 朋友圈骂闺蜜

曾经的亲朋好友,却因为感情变故、金钱纠纷等理由心生仇怨,甚至在朋友圈和微信群中谩骂、公开对方隐私信息。法官表示,朋友圈、微信群虽然是基于好友关系组成的空间,但一般不属于私人空间,在这里发表言论同样有界限,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多年好友因借款纠纷 彼此辱骂攻击

周倩(化名)与田菲(化名)相识多年,周倩的前夫是田菲的校友,田菲还曾与周倩的一位同事谈过恋爱,两人因此成为了朋友。但在2016年,周倩的前夫向田菲借款40万元,却仅还了10万元后就没了音信。

这笔欠款让周倩和田菲反目,田菲将周倩及其前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这笔钱。诉讼期间,田菲撤回了对周倩的起诉,并与周倩前夫达成调解,但对方再次反悔,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清偿。

于是,田菲开始通过朋友圈向哭诉,称周倩“是个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结前夫骗了我那么多钱”。在与两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时,田菲更是用了“阴毒、缺德、早晚遭报应”等词语。

据此,周倩将田菲起诉至法院,要求田菲在朋友圈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但田菲认为她发布的内容“只向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学分组可见,提醒身边朋友不再上当,不是针对社会公众”,辩称其所发布的内容影响范围很小。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周倩前夫未按期还款后,田菲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借款问题,但她却通过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等方式发布了借款相关内容。虽然陈述了借款情况,但也多次使用了对周倩的人身攻击性文字,客观上导致周倩的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田菲应连续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向周倩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周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朋友圈微信群 都不是“私人空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侮辱、诋毁他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微信好友、朋友圈本是一个熟人组成的小圈子,发布的内容也只有好友才能查看,在这里发布的不当言论是怎样影响到相关人的社会评价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博表示,微信作为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社交软件,用户的好友多为现实中的朋友、同事等,一旦不良言论通过这个平台传播,极易对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通常来说,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发布的言论本身有事实依据,也不能据此随意侮辱谩骂他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有一定证据证明,其前妻与案外人存在超越一般朋友的关系,于是他通过朋友圈公布了前妻的照片及详细信息,并使用了侮辱词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男方根据相关证据对前妻作出相应负面评价有一定依据,但男方发布的文字并非对事实的陈述,而属于对个人品行的评价,并存在侮辱人格的语言,超出了评价的必要限度,仍构成侵权。

张博表示,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会已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言论自由有界限,不可随意捏造、编造不实言论或发布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在发表评价时,必须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线,如果逾越言论自由边界,就可能落入侵权范畴。

朋友圈里闯的祸 回到朋友圈解决

夫妻、恋人离婚、分手后因在互联网上“互撕”“对骂”而产生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典型的一类。此类案件大多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评价前任,编造、诽谤前任私生活混乱,或公布他人隐私信息的情形。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权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给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

记者查询公开裁判文书发现,在朋友圈发生的名誉侵权案件中,多名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的道歉行为必须在其本人朋友圈中进行。

“赔礼道歉的范围,要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来综合考虑。”张博表示,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则更详细地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要求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如果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被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进行赔礼道歉的,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予以支持。(记者 刘苏雅)

网友评论

延伸阅读

朋友圈骂同事“乡下人”,法院判他在朋友圈道歉,不带屏蔽那种

近日,一则“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十天”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榜。因业务合作纠纷,孙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同事王某的不实言论。

王某认为孙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孙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王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其实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今天,我们来看看在朋友圈骂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小李于2016年11月入职于某培训机构,2017年6月17日离职,在职期间,小夏系其所在部门主管。同年6月18日,小李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以下信息:“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某某(小夏姓名)这么不要脸的!”,随后又发表评论“……没带上头像照片!主要还是怕污了其他朋友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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