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部分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和言辞证据 河南商丘养鸽企业家被判寻衅滋事疑云

2020-11-03 10:12:51 作者: 绝大部分证据

  在派出所所长的见证下,曹红伟的“犯罪”并不只有这一起。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9日,曹红伟指使多人将车辆停放在东方佳苑李文娟修建的小区道路工地上阻挠施工,要求李文娟算账履行协议。李文娟报警后,经坞墙镇派出所所长王磊调解,双方签署协议,结清了前期遗留的债务。

  据双方当时签署的《关于坞墙镇东方佳苑分家协议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显示,经王磊调解,曹红伟和李文娟就四项问题达成一致,具体为:105国道东侧拆迁户补偿款李文娟应找给曹红伟71033元,东方佳苑拆迁户问题已处理完毕,再无纠纷;东方佳苑前期花费李文娟自愿承担10万元;关于三标段中20套房屋质量问题,李文娟本着合伙情谊自愿支付给曹红伟现金29.5万元,以后三标段所有债务债权房屋质量问题与李文娟无关;关于三标段房屋质量问题的后续诉讼等相关程序,李文娟无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并予以配合。

  方案最后强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坞墙镇东方佳苑项目清算完毕,双方永无纠纷、不得反悔。

  但令曹红伟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竟将上述情形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此,律师意见指出,曹红伟堵路是因为该修路的路段涉及与李文娟的经济纠纷,在与李文娟协商解决问题时,双方都有律师参与谈判,且有坞墙派出所所长王磊作为中间人,说明李文娟对于双方纠纷争议的法律后果有很清楚的认识,并自愿协商解决问题,并非被强迫支付赔偿。

  政府主导的合法拆迁

  变成“违法拆迁”

  值得注意的是,曹红伟被控的案件绝大部分是征地拆迁与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

  一审判决认定曹红伟为违法拆迁,但是律师从虞城县人民政府调取了包括拆迁安置方案、地块规划、项目建设协议书、土地补偿清单等证据,证明曹红伟从事的是由政府主导的合法拆迁。

  一审判决依据两个证人证言,认定曹红伟在未付给村民补偿的情况下,霸占当地村民所有的坑塘及附属土地,价值22万余元,因此确定其为寻衅滋事犯罪。

  然而,律师提交的谷熟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南头村社区的情况说明》显示,南头村的拆迁安置改造是政府行为;案件涉及的这个坑塘,属于南头村西头组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政府已经给南头村村民发放了补偿款;谷熟镇财政所汇给南头村村委会土地、坑塘、房屋及树木补偿款80万元,由南头村委会负责发放,至今还有结余。

  尽管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这些证据,但这些证据最终并没有出现在判决中,也没有被法院采信。

  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争议的孤证定罪、合法拆迁变“违法”等问题,10月20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联系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杭德领,其回复称具体问题需联系法院办公室,个人不便作出回应。

  随后记者又多次致电睢阳区法院办公室,但均无人接听。

  “口袋罪”寻衅滋事

  广受质疑

  曹红伟被判处的“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是一个饱受争议的“口袋罪”,其前身是同样饱受争议的“流氓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称:“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罪、多发罪。新刑法将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四种及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但是法律条文描述含糊不清,使得该罪日趋演变成新的‘口袋罪’”。

  “口袋罪”,指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曹红伟被指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等多个罪名。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这些罪名统统被证据否定,只剩下了证据标准要求最低、涵盖范围最广的寻衅滋事罪。

  即使是适用最低的证据标准,律师仍然坚持认为曹红伟不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被滥用了。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被滥用的案例比比皆是,法学家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也是不绝于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表示:“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目前正在狱中服刑的曹红伟,也许无法期盼寻衅滋事罪在近期被废止,但他仍然渴求能得到基于证据与事实的公正裁决。

来源: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    | 作者:李海洋    | 责编:俞舒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