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房 具体是什么情况?

2020-12-25 12:30:23 作者: 首都功能核心

  12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四部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通知明确,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房

  《通知》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在其他允许经营短租住房的区域,小区业主将住宅对外短租经营的,除了得符合房屋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书面告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外,还得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则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另外,若房屋属于出租房的情况,还得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通知还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对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短租房经营者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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