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小电视商标遭驳回原因:和N站的图形logo相似

2021-04-22 18:41:32 作者: B站小电视商

  近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案号为(2021)京行终145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申请号34420606的小电视相关商标,申请人为幻电公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1-4105、4107,初步审定部分为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驳回部分(简称复审服务)为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注册号11377288的另一小电视相关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等。

  注册号11377288商标为多玩国株式会社所有,该公司为日本niconico动画的母公司

  上诉人幻电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知名媒体有关幻电公司的新闻报道,诉争商标在幻电公司网站和哔哩哔哩网站视频界 面的使用证据等多条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幻电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