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三:“文(化)警(察)税(收)证(券)”四方联手。从以内容管控为主,逐步转变为“内容(源头端)+资本(流向)+税收(末端)”的监管格局,特别要加强对影视行业的资金流向、纳税情况等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影视上市公司及其产品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属性,严厉打击操纵股价、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以“保护中国影视行业”等为由拒绝改革。
对策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有效引导影视行业资本运作。要加大影视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加强标的公司特别是空壳公司的监管,严查业绩来源,防止利益输送。对可能出现的商誉爆炸等企业风险,加大信披力度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力度,提升中小股民的风险意识。加强证券监管和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运用大数据监控股价异动,有效遏制“虚假票房与股票市场联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中小股民权益。同时,要进一步防范股权质押风险。应继续加大股权质押监管力度及融资后使用细节的披露力度,使融资方向与融资初衷吻合。
对策五:严控特色实景小镇等影视“高杠杆”项目。各地须严格按中央要求坚决“去杠杆”、“消泡沫”,严禁将房地产开发与主题公园捆绑供地和审批。
对策六:影视行业管理者和相关社会团体需要加强学习。特别是全面掌握了解文化资本市场及运作的基本常识。要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把握平衡“市场逐利性”与“艺术超功利性”间的矛盾,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探讨有效管理方法,做到趋利避害,以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经济参考报 周宁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