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8月1日施行 经常性侮辱、跟踪、威胁等均属于家暴

2022-08-03 09:12:28 作者: 新规8月1日

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万余份,其中,2021年共发出保护令3356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就上述问题,最高法经过调研,于今年7月中旬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8月1日正式施行,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更多司法保护。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关注 1

  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代申请保护令

  《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属于家庭暴力。

  《规定》适当扩大了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及主体范围,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规定》还结合审判实践,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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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标准从“高度可能性”改为“较大可能性”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调研发现,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为此,司法解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同时,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从而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地生活。

  关注 3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大惩治力度

  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的施暴者主张实施家暴事出有因,对方有错在先,比如出轨等。

  “我们要特别强调一个观念,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对于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规定》加大了惩治力度,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反家暴大事记

  ●2008年8月6日

  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得继续对她实施暴力。随后,这一做法在重庆、浙江等更多地区尝试,并进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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