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居家线上办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证据?

2022-08-08 15:53:21 作者: 男子下班用微

职工居家线上加班

 

 

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

 

 

下班后,

 

 

石某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

 

 

当晚突发疾病倒地,

 

 

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事发后,

 

 

石某妻子告上法院,

 

 

要求认定为工伤。

 

 

日前,

 

 

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法院指出:

 

 

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男子下班后在家线上加班猝死

 

 

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

 

 

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二审:

 

 

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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