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条件或让效果打折
测算结果虽然诱人,但执行层面还受到多方面条件限制。
以洛阳市新发布的“商转公”征求意见稿为例,申请“商转公”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是该市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借款人或配偶),其商贷尚未还清且已经拿到房产证,房屋未进行其他抵押事项;第二,借款人要自筹资金还清全部商贷;第三,业务开展需要视市公积金额度而定,即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5%(含)时可开展,连续三个月高于95%(含)时暂停;第四,贷款额度按照该市现行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商贷剩余本金,商贷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二手房20年)。
此外,综合各地新规,“商转公”仅限于纯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之前办理组合贷(商业+公积金)的购房者无法办理“商转公”业务。
不过相比之下,防城港、汉中等地“诚意”更足,针对“商转公”需要居民垫资还清商贷的难题开出“口子”。以汉中市为例,该市在全省首先采用了顺位抵押模式,即在维持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权的方式,实现了不需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即可直接发放公积金贷款到原贷款银行账户,以此来冲抵原贷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