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酒品但不保真,律师:涉嫌违反《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2022-11-13 20:52:45 作者: 法院拍卖酒品

针对前述黄山市纪委的拍卖行为,当时一位律师介绍采访时表示,作为拍卖方,有基本的核实义务,不能让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物品流向社会,否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方还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有媒体发表评论文章称,诚然,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确载有“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但完整解读这种“免责”条款,则当是建立在其践行该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及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基础之上……正如纪检监察部门拥有明辨是非、惩恶扬善的职业使命和社会观瞻一样,拍卖罚没物品也需有确保其品质良莠清晰和货真价实的“较真儿”精神。对于确系假货的物品,宁可果断销毁,也不能随意拿来“换钱”。

此番风波过去六年有余,仍屡有拍卖酒不保真的情况出现。事实上,罚没财物处置已有法可依。

2021年1月1日起,由财政部制定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该《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该《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