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在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采集螺贝获刑再赔偿

2022-11-24 16:25:15 作者: 浙江首例!在

  11月22日,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舟山市检察院诉被告刘某、袁某因非法采集贝藻类海产品致海洋环境受损案件,当庭判决两被告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责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刑事方面,两被告此前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和拘役5个月、缓刑9个月。

  据悉,这是浙江首例涉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

  浙江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位于舟山群岛最北端的岛群,处于舟山渔场中心位置,“一分岛礁九九海”,海域辽阔,物种繁多,构成了以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潮间带湿地为主体的岛群海洋生态系统,具有极大的开发研究和保护价值。

  2021年2月,刘某、袁某各出资3万元共同打造一条船舶,并购置空压机、潜水服、氧气管、呼吸器等辅助工具,雇佣他人进行捕捞作业,约定获利平分。同年6月至9月,两人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情况下,多次驾船至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潜捕采集螺贝等水产品。非法捕捞过程中,他们用勾刀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且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非法获利共7000余元。

  舟山市检察院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舟山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系国家海洋局于2005年5月27日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其内涵科研价值、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等为人类共有,任何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行为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被告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在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对海洋生态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执法人员监督下,该案当事人对涉案渔获物进行放生。

  【法官说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为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提高违法成本,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本案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之外,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损失费用、永久性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恶意程度、损害后果、获利数额、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正确实施海洋环境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承载着我们生生不息的物质基础,也孕育着繁荣发展的无限可能。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守护蓝色海湾,燃动“蓝色引擎”,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和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