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建议,草案三审稿对进一步加强防止外来物种侵害进行规定。
针对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危害,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针对一些地方野猪泛滥成灾等实际问题,草案三审稿细化种群调控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可以进行综合利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草案三审稿对此增加,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