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加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报送,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深入推进杭州市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
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深化工业产品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全面细化审批工作标准和证后监管措施。
分产业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100个以上,年度累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0000家以上。
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开展全省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
推广电子签章互认、“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探索在招投标中应用“浙里办”法人数字证书。
规范小额零星政府采购,从源头上解决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问题。研究制定全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采购各方主体禁止行为。
全面便利市场主体登记
统一全省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优化外资企业登记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推行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实现跨区域迁移线上“零跑动”、线下“跑一次、跑一地”。
推动优化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涉税涉费办理流程,实现涉税涉费资质信息、权益信息和历史申报档案向迁入地移交。
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制定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
迭代升级注销“一网服务”功能,优化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深化“照章、照银、证照、税务”企业注销联动机制。
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
建立企业缴费负担定点监测机制,加强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
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
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依法查处商业银行转嫁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等行为,督促银行、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保持政府性融资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
鼓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一步降低股票交易佣金、基金产品费率等服务收费。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治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承诺和信息公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会员企业到特定机构接受检测认证培训等或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
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
落实减并港口收费政策,宁波舟山港引航费基准费率降低10%,省海港集团降低海运相关环节收费。推动大宗货物“公转水”和内河集装箱运输,继续执行内河集装箱免征过闸费等政策。
推进台州湾区公铁水多式联运、衢州市四省边际多式联运枢纽港公铁水联运等工程建设。
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进一步提高线下“一窗办理”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推动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一件事”集成化办理。
构建完善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
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建立政银双向对接机制,实现项目审批、资金需求、信贷政策等信息双向共享。
2022年底前,实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推进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多部门联合审批外线接入工程。探索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多规合一”、不动产登记等系统互联互通。
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
依托省RCEP企业服务平台,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则。持续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通关+物流”“外贸+金融”等功能一键跟踪、掌上查询。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工作流程,解决跨境电子商务退换货难问题。
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
优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广简易高频事项掌上办,实现100%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省域试点,全面推广“浙里办票”应用,2022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全覆盖。
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
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推动政策快兑直达。鼓励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深化“浙里办”移动端服务。
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推动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非现场监管,适时推广“互联网+核查”等工作模式。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创新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