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逃逸式辞职”背后:提前筑巢、妄想安全着陆

2023-01-03 12:30:31 作者: 官员“逃逸式

杭州市出台了《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行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严禁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在规定期限内利用原任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辞去公职(退休)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和报告承诺制,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此规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如何解决“离职腐败”?

多位受访者认为,防范问题官员出现“离职腐败”问题,还有一系列工作要做。

江苏南京市一位纪检干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针对部分公职人员的离职腐败问题,确实监管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一些人离职或退休后,进入家族式企业包括同学、战友、老乡等开办的企业,监管的难度更大。针对这类问题,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领导干部全周期管理档案,特别是对其离职或退休后的“管理”,跟踪监督评估。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授杨少华建议,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发挥作用,应细化相关规定,对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就业时间等划出“硬杠杠”,守住官员辞职、离职后“从业红线”,不能进入的行业、企业坚决不能进入。

二十大报告中提到: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

毛昭晖表示,有的官员提前离职或退休后,成为权势团队代理人的现象值得警惕。这是一种更有预谋的新型腐败,带有明显的组织化腐败特点,他们里应外合,性质更为恶劣,查处难度也更大。

早在2013年,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有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想去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必须由干部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意见》还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毛昭晖认为,《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或退(离)休后的多种情形做了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没有严格执行该规定。这类人员离任后,去跟原单位打交道时,现在也没有规定他们需要向原单位提前报备。

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要治理好“离职腐败”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首先,要管住出口。对这类人员要做好审计工作。现在相关规定明确,正在接受审查调查人员不能辞职,但是对一些涉及问题举报线索人员,能否辞职也要做明确规定。在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这类人员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再监督、再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他们跟某些单位关系密切,就要立即进行和查实。

其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对这类人员建立大数据监控体系。对他们在职时的工作职务、奖惩记录等进行全面登记,这种大数据筛查分析系统建立起后,便于对他们的后续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

再次,要做好延伸监督。这类人员离任后,检监察机关要做好后续工作,要对他们进行阶段性回访排查,发现问题要早提醒、早处置。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毛昭晖认为,《公务员法》上述规定惩戒力度偏轻,仅要求这类人员要对相关行为进行更正或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不足五倍的罚款力度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而且与《意见》的规定没有协调起来,也未对公务员在离职两年或三年后,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如何监督予以明确。所以,有必要对现行《公务员法》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