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如何保障共同财产公平分割?一方瞒报、转移、伪造共同财产,又如何处置?
去年11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1月6日,依据今年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已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后,杭州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意味着杭州关于婚姻法相关新法规的司法实践向前迈出了第一步。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来源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调整意味着夫妻双方将处于更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今年该法规施行以来,全国已有湖南、北京、上海、江苏、江西等多个省市陆续发出了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陶昱立表示,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对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得不到震慑。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