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广告内容形式
完善法律回应关切
从法律规定来看,过量存在的植入广告是否“有得治”?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说,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或限制电视台发布广告的数量,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广告的内容,并没有对植入广告出现的数量、时间和频次作出明确的限制规定。
“任何广告都需要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如果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电视台在决定播出广告时应当做好广告合规工作。”郑宁说,电视广告是主要的广告传播渠道之一,也是电视台进行创收的重要方式,推动电视广告的健康发展,不仅能保障观众顺畅观看节目,也有利于净化市场风气,引导市场良性发展,如何净化、改善风气就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郑宁建议,广告是电视行业发展的经济生命线,适度的广告应当允许,但是播出机构应当合法合规,不断优化广告内容和形式,提升观众体验,同时寻求新的盈利模式,主管部门也应该监督广告合法合规。
岳强认为,目前植入广告过于泛滥,已成为观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在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该规定电视台、各影视传媒集团等作为广告发布者应该通过什么方式、以何种比例来发布广告,从而更好地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优化广告内容、形式,丰富节目内容。“只有优质的电视广告才能让观众喜欢、记住,且不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我国许多商家投放的电视广告质量较低,因而导致观众产生抵触情绪。为此,广告主应该认真思索,与广告公司不断交流,就产品的特性、品牌的内涵、市场的概况、播出的形式等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制作出优质的电视广告。”岳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