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发布一则“丧偶式”育儿相关案例。宋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长期两地生活,“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她身心俱疲,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法院解释,《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俗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由于我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依然普遍存在,所以家务劳务补偿制度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该制度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中已有规定,但适用前提是夫妻财产约定分别制,导致该制度的实际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民法典》删除了这个前提,为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扫清了障碍,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