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新闻讯(记者 孙海颖)3岁小孩开电动玩具车撞伤步行的六旬老太,并造成老人十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不成,老人将3岁孩童和负责出租玩具电动车的商家一同告上法院。
2019年3月17日晚上,在牡丹江市文化广场,牛某花了10元钱给3岁的儿子张某租了一辆白色的电动玩具车。广场上并没有划定电动玩具车的玩耍区域,电动车的速度也很快,尽管牛某在旁看护,但仍追不上儿子驾车的速度,张某从后方将步行路过的孙某撞倒,孙某当时脚就不敢动了。事后,牛某把孙某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大部分治疗费用。经过诊断,孙某的右侧踝关节骨折,关节功能丧失达到50%以上,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2019年9月,因为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孙某向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中,除了年仅3岁的第一被告张某,出租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刘某也被孙某起诉,成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庭审过程中,张某的父亲和经营者刘某就赔偿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刘某看来,自己只是将玩具车租赁给了张某,并没有对孙某实施直接的撞击行为,不应该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张某的父亲认为,刘某作为出租儿童电动车的商家,在孩子使用电动车过程中没有对家长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故出租者刘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上调解,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由第一被告3岁孩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5.5万元,第二被告电动车经营者赔偿原告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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