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
银行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2年5月13日
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
李先生表示
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
该案重审经历了
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
对于一审判决
银行认为该行与涉案储户之间
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
系委托时某宁处理
且储户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
另外银行在庭审中提到
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
如果原告(储户)自身存在过错
此种情况下
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
因为原告在处理自身存款中
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对于银行的说法
李先生等人并不认同
李先生表示
“我看网上有人讲,
怪我们自己不到柜台去存。
20年前,
银行是有上门服务的,
那时候还不能随时查询,
都是一本存折‘一本通’,
老人们当时也要上班,
没时间总去银行。”
“他们只肯赔120万,
但我们怎么可能答应只赔一半?”
李先生说,
“我们的诉求很简单,
就是希望能尽快判,正常判,
我们一直在等,
但我们还有几个4年去等?”
律师:银行或构成违约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裘红伟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未上网公布,不清楚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但刑事判决书已经公开,从刑事判决书看,原行长时某宁被法院定性为挪用资金罪。
因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民事案件审理可以生效刑事判决为基础作出。法院刑事判决认为:被告时某宁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这就是说,原行长挪用的是银行的资金,由此可以推断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储户的钱已经变成银行的钱。
因储蓄合同已经成立,即使是发生了行长挪用资金的情况,那也是银行内部的事,与储户无关。根据“存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随时可以要求取款,如银行拒绝履行合同,会构成违约。至于原告储户和行长是否认识,这并不重要。因为行长是被告单位负责人,其代表储蓄银行吸收存款,行长行为是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规定的追偿顺序是很清楚的,即先由法人承担责任,法人承担责任以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