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像有的电视剧里演的那样,古代是个兵就能人人拿着一把大刀在街上乱转,当然宋朝在这一方面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考虑到行军打仗的特殊性,难免有军队或士兵回来得晚,所以律令中特别提到可以在战事结束后后的十日内归还兵器。
否则,若超出归还日期则依照律法杖责六十,若再逾期超过三十天未还,则罪加一等,即杖责一百二,以此类推。最终如果超过一百天,就以军械私有罪论处。《宋刑统》:"停留不输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
即使是日常情况下遇到突发情况,如火情,需要巡街士兵前去救火也不可以以为由携带军器,意思就是说你只能提着水桶,如果拿着刀去救火那你就违法了,由此,可以看出宋朝对于军械管制之严格。
2.严苛军管下的"特殊待遇"--民兵团
因为宋朝采取的的征兵制度是募兵制,后来为了解决朝廷禁军战斗力不强的问题,大宋朝廷特别设立了一系列的民兵制度,以补充禁军人员不足。
这就有些类似于唐朝的府兵制度,这些征召的民兵通常情况下在家里耕作,若遇战事则要转换成士兵,且武器允许自备。
当然也允许你自备武器,也不是说十八般兵器任你储备,一开始民兵的武器也是由朝廷统一发放,例如:
《宋史·兵志》:"咸平四年,慕河北民按契丹道路,勇睿可为司间充强人,制督头、指挥使,无事散处田野,寇至追及,给器甲、口粮、食钱,遣出塞偷贼垒,能斩首级、夺马者如赏格。"
意思是:咸平四年,可将河北有特殊才能的青壮年,比如熟悉去往契丹道路,且有勇有谋的人充当民兵,并设立都头、指挥使等。
日常将他们分派到各地田野,守备流寇,并给他们提供盔甲、口粮、军饷,也可派去要塞侦查敌人。
若能斩首级或是夺取马匹者,就可以获得重赏,这种制度显然是特许的对待有点类似与边防官兵的意思。
虽然日常身处田野,但还是可以看出这是有编制的民兵队伍,所以才会为其提供物资装备,以此补充兵力、戍守边疆。
允许武器自备,意思是弓箭手的弓和箭自备,原因是当时一张弓的造价太贵,如果完全由朝廷支付民兵的弓箭,将会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而对于民兵个人来说,弓箭完全可以自制,这样一来及解决了武器问题,还节省了一大笔费用,减轻朝廷的财政压力,这种闲时允许携带武器的民兵完全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
总的来说,历朝历代都实行军中管制,民间禁止的军器管辖制度,这只是在细节上因情况有所不同罢了。
结语:
"十户用一菜刀"的传言是假,但历朝历代严禁军械的法律却是真实存在的,看似严苛,但这也是管理者们,为天下百姓创造太平盛世的一种方式。
这些一条条法律管住了平民也约束了那些野心勃勃反叛者,毕竟社会治安好了,人民百姓才会有幸福生活。
如今的世界,也只有像祖国这样的管理制度才可以提高社会安全,不像某些资本主义国家,频频发生人命丢失的惨剧,严禁武器管住的是犯罪率,提高的是人民幸福感。
参考文献:
《宋刑统》
《宋史》
《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