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小李与小王产生争执,后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小王来到女友小张的汽车上,而小李追至车内坐入后排座位,但左腿并未伸入车内,想要继续与小王争论。
听着狭小的空间内剧烈的争吵声,驾驶员小张的情绪也激动起来,她想一走了之,以为自己开动车辆,小李就会下车或者把腿伸入车内。于是,她一踩油门,车就冲了出去。
想不到的是,小李的左腿仍未伸入车内,脚拖行在地后造成脚踝骨折。经治疗后鉴定,小李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损失达10余万元。之后,因双方协商无果,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作为涉案车辆驾驶员,被告小张对车辆有主要的把控能力,应在保证车辆安全的情况下驾驶,其明知后排车门未关且小李的腿仍在车外,应知在此情况下驾驶车辆存在致使小李受伤的风险,却继续驾车行驶,对此给小李造成的损害,其显然具有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名成年人,原告小李应当了解自身行为带来的风险,根据当时情形,涉案车辆处于发动状态,随时有可能开动,其有足够时间将身体移进车内关门,但其放任危险因素的存在,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
驾驶员的双手不仅掌握着方向盘,也关乎着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除了要时刻遵守交通法规,在管理情绪和处理突发事件上也应该增强安全意识,切勿在争执环境下继续驾驶,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都不可取!
驾驶员在启动车辆、行驶车辆、停车时均应保持高度的警惕,安全行车不仅需要合格的技术操作,也要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乘客也要文明乘车,理性表达诉求,切勿干扰驾驶员行车,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情况下,更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的负责。
本文来源:义乌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