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起纠纷 法官温情调解促和谐

2020-07-18 07:51:12 作者: 非婚生子女抚

7月15日,六枝法院第四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0年12月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在同居期间共生育了一男两女。杨某某以被告陈某某外出务工,对其及孩子不管不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为快速有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审查诉讼材料后当即立案,并组织双方到法庭调解。调解中,原、被告情绪都很激动,甚至相互责骂。法官首先安抚双方情绪,待二人情绪平稳后,先是劝解二人顾念彼此的情分,虽然无法和好了,但也不用变成仇人,而且二人为人父母,应当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随后法官又从法理上劝导,父母抚养孩子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经过法官一番耐心劝解,原、被告均愧疚落泪,被告表示十分后悔忽略了孩子的成长,今后会好好履行做父亲的责任。原告则表示愿意抚养两个孩子,不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最终,双方达成陈某一、陈某二由原告杨某某抚养,陈某三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对孩子都有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