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我都已经做好起诉的准备了,经过咱们法庭的调解,10天就给了我一个满意的结果。”近日,一起因高空坠物造成楼下车辆受损的案件,在裕华法院设在裕翔街道办事处“一乡(镇)一法庭”之一——裕翔法庭的不懈努力下达成和解。
案 情
6月29日,正要上班的赵某某发现因最近几天的大风阴雨天气,导致3楼业主窗外外墙水泥块脱落,砸伤了自己的爱车。于是,赵某某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处理。派出所公安民警接到案件后联系了业主岳某某,并将案件引导至裕翔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案件后,裕翔法庭驻庭调解员询问了事件过程,并组织了面对面的调解。“我们全家一直在老家居住,之前也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砸坏赵某某的车是因为刮风下雨,这是不可抗力。而且我们也咨询过了,这个定损太高了!”调解中,岳某某认为事故属于意外,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且定损数额过高。双方因此争论不下,调解工作也一度陷入停滞。
负责裕翔法庭指导工作的庭长王新英了解案件后,到该小区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该小区为老旧小区,并无物业进行小区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而且业主有义务预先采取紧固和预防措施防止坠物事件发生,所以即使有大风等客观因素,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建筑物所有人的责任。
调解结果
于是,王新英对驻庭调解员讲清了法律规定,阐明了法律适用规则,并分析了责任如何承担,使驻庭调解员的心里有了底。随后,又指导驻庭调解员通过打电话、组织调解等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岳某某明白了水泥块坠落虽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是作为业主平时疏于维护也是造成坠落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时从“邻里之情”的角度对赵某某进行劝说,希望能够适当减少赔偿费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岳某某当场赔付了赵某某损失,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给出了答案!《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做为业主应当定期检查住宅外墙、阳台和窗台等可能坠物的地方,如果发现有坠物风险要及时、妥善处理,以免外墙脱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