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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谢嫣雯 记者 袁玮)对于恋爱中甜蜜的小情侣而言,购置婚房代表着携手走进人生下一阶段的美好憧憬,但是一旦婚前分手,共置的爱巢往往可能引起纠纷。最近,虹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纠纷案,原告王小姐和被告张先生分手后对共同购置的婚房产权归属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决两人对房屋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王小姐和张先生相识于2015年,一年多的恋爱时光后,两人准备谈婚论嫁,甚至为筹备结婚准备购置婚房。因王小姐名下已有一套与父母共同持有的房产,为了享受首套房的税费优惠政策,两人决定以张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处价值600万元的婚房,同时私下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这套房屋属两人共有,双方各享50%的产权份额。协议签订前后,王小姐及其家人分次将婚房首付的二分之一转至原房东及张先生的账户,同时从贷款开始的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王小姐的母亲也按期给张先生汇款,金额为每月还贷额的一半。
不料购房不久两人便因吵架感情破裂。分手后,因两家曾经讨论将共同购置的婚房挂牌出售,王小姐一家还继续支付房贷,但张先生一直拖延,甚至于2019年1月开始擅自将原本的婚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得知这个消息后,王小姐一家便停止向张先生转账支付房贷,转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共同购置的房屋享有50%产权,并表示愿意补足2019年1月之后的房贷,同时愿意继续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共同偿还房贷。
张先生对于这样的诉请一口否定,他称这处婚房是自己单独购买,并以自己名义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变动需办理物权登记,曾经签订的《协议书》仅能产生对内的债务效力不能产生对外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房屋的购置及维护过程中,王小姐一家所付金额仅占所有购房款项的30%左右,远未达50%,自己还花钱对房屋装修,因此王小姐依据《协议书》主张对房屋享有50%的产权无法律依据,双方之间仅是债务纠纷,王小姐不应享有产权。
案件的关键在于王小姐可否依据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其对房屋享有50%产权份额。由于房屋上还有抵押借款尚未还清,法院依法追加了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银行表示在贷款合同履行期间若要重新确认产权,应先还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后再行办理变更手续。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但应属王小姐与张先生共同共有,双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各享有50%产权份额。王小姐同意按照50%的产权比例与张先生共同偿还贷款,本院予以照准,日后的还贷由二人各半承担。根据抵押优先原则,当全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涤除抵押后,两人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张先生应于涤除房屋银行抵押后10日内配合王小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