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9月4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对天津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再次进行明确。
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
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以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售房单位应配合职工(住户)进行续购工作。
续购房款计算方法↓↓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续购该住房的全部产权时,先按市(区)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格、调剂系数、折扣政策、计价公式计算购买该处住房全部产权的应交房款总额,再将已购住房产权份额计算出的房款进行折扣后,即为应该补交的差额房款。
2.按已购产权份额折扣的房款小于当时购买部分产权的实际交款额的,可按当时实际交款额折扣。
3.应补款出现负数时,负数部分不再退款。
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买房的职工(住户),应当还清贷款和所欠房款后,方可续购全部产权。
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还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
1999 年6 月30 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天津市商品买卖合同》,到房屋坐落区住建委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住房出售程序按《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 号)执行。
1999 年6 月30 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具体规定如下↓↓
1.单位向职工出售新购、建住房时,应当到住房坐落区住建委申请办理《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批准书》。单位出售新购买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新建住房时,应持不动产权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要件办理相关手续。
2.售房单位取得《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批准书》后,通知购房人带本人图章、身份证到售房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天津银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天津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
4.售房单位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明细表》、《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价格批准书》和“出售公有住房专用发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来源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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