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秒抢的医院号源竟有这猫腻

2020-09-08 08:44:20 作者: 被秒抢的医院

突破新型网络犯罪的认定难题

张洪铭介绍,号贩子是长期困扰医院诊疗秩序的一块“牛皮癣”,严重侵害了广大就医患者在优质医院公平挂号、平等就医的权利。由于刑法对此类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因此难以运用刑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号贩子往往被行政处罚后很快重操旧业,继续为患。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提出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初步意见。经讨论研究,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线索,认为该案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考虑适用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据此为后续侦查指明了方向。”张洪铭进一步解释。

在案件审查阶段,通过对抢号软件的专业鉴定以及对“京医通”系统访问数据的精确抓取和比对,承办人最终认定该类行为在实质上属于非法使用恶意软件,绕过“京医通”程序的正常访问过程,通过高频次刷新访问的方式抢占号源,本质上是使用非法方法在“京医通”的数据库内非法增加相关患者数据,以谋求挂号成功的结果并以此牟利。因此,其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作为利用刷号软件抢占专家号对外出售牟利的案件,本案具有一系列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特点。”据张洪铭介绍,与传统的号贩子不同,该案的犯罪行为人通过一部电脑、手机就能远程操控、线上交易,并建立了微信群等犯罪信息共享渠道,使该类犯罪的危害性和侦破难度比传统抢号行为更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号贩子具有团伙性、上下游犯罪联络紧密、不法利益巨大等特点。”张洪铭说,因此,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扩大战果,严惩上下游犯罪,达到“除恶务尽”的效果。高某飞等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东城区检察院继续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取证,同时追查上游犯罪——为号贩子制作抢号软件的犯罪嫌疑人,继续深挖犯罪线索,查找有无其他号贩子使用同类软件进行抢号。

据此,专案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查事实,扩大战果,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以1件3人的号贩子抢号案为出发点,后续追捕、追诉软件制作商和其他号贩子若干人,斩断了一条“定制软件——销售软件——抢号倒号——传播软件——抢号倒号”的产业链。

“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的上升趋势日渐显著,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张洪铭说,网络犯罪案件涉及技术性问题较多,存在取证难、涉及罪名复杂等问题。因此,一方面,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网络攻击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会同公安机关研究侦查方向,在搜集、固定证据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另一方面,办案检察官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水平、丰富相关知识。

(题图设计:赵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