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的一天,许某带着妻儿外出就餐,儿子在饭店游乐区玩耍时,与周某的儿子发生打闹,双方都觉得自家孩子吃了亏,起初的口角演变为了双方大打出手。扭打过程中,许某拳击周某脸部,致周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倘若按程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一天就可以结案。但是,小朋友玩耍打闹、家长相互指责、一言不合变成大打出手……合上案卷,这些场景一遍一遍在我脑子里重复着。
许某护子心切,很难理性控制自己的情绪,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给他本人及其家庭带来的影响将会伴随一生。“不能这样草率结案!”我心里暗自决定。
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如果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双方没有达成和解,要么是双方心存怨恨不愿和解,要么是赔偿价格相差太大没谈拢。我立刻联系办案民警,不出所料,双方都没有和解意愿。无论如何,在审查起诉环节,我还是决定努力尝试一下。
我电话连线嫌疑人许某。“我儿子被咬出了血,对方家长还恶语相向,我实在是气不过才动了手,现在要吃官司,还要赔钱。”许某向我诉说着满肚子的委屈。
接着,我又拨通了周某的电话。“我家孩子的脸被挠伤了,对方家长非但没道歉,还动手打人,我鼻子骨折了,现在还在医院治疗。”周某同样一肚子火。
我一边耐心细致地向许某释法说理,解释刑法的相关规定,说明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刑事处罚后将来可能带来的影响,帮助他解开心结。另一边苦口婆心地劝导周某,告知他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分析案件的起因都是为了孩子,当时双方都不理智,开导他进行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减小给彼此带来的伤害,劝解他放下仇怨,冰释前嫌。一番劝导后,我给双方都留了几天的思考时间,并留下电话随时为他们答疑解惑。
几天后,许某主动给我打来了电话,他说对当初冲动的行为也感到后悔,经过考虑,他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经济能力有限,愿意赔偿2万元,希望我能从中调解。
周某也主动来电,向我进一步了解其诉讼权利,以及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实现的赔偿诉求。我一一细致解答,同时,我向周某转达了许某的歉意以及和解的意愿。周某提出后续需要一大笔费用用于鼻子矫正,要求对方赔偿8万元。
一方出2万元,一方要8万元,虽然价格还相距甚远,好在双方都各自迈出了一步。
接下来,我开启了“煲电话粥”模式,也记不清来来回回拨打和接听了多少次电话,了解许某的经济赔偿能力,向他解释法律政策以及达成刑事和解对于处理结果的重要性;向周某解释法院支持赔偿的范围,分析后续处理对双方存在的利弊和影响。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各自作出让步。6月22日,许某当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当场支付了赔偿金5.5万元,被害人也对许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在我的主持下,双方握手言和,当场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基于双方已刑事和解,考虑到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许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我院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许某相对不起诉。
宣布不起诉决定那天,看着许某拿着不起诉决定书如释重负的表情,似乎这一纸文书将几个月来笼罩在他们一家头上的阴霾一扫而空。许某和周某再次握手和致意,双方对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一再感谢检察机关充满温情的司法。此时此刻,我感到之前付出的所有努力都是值得的。
来源:检察日报
口述:李晓艳
整理:范曾(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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