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案思考: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困境如何解

2020-09-14 18:26:11 作者: "天降铁球"

针对具体侵权人难查找的问题,民法典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公安机关纳入其中,有利于防止“踢皮球”现象,以尽可能地及时查找到具体侵权人,是从根本上保护受害者以及其他不是真正侵权人的住户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施行后,受害者维权可能发生怎样的变化?张力分析说,受害者欲向可能加害人主张补偿责任,须首先根据公安等第三方的调查结果证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未来,可考虑通过司法解释对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予以细化,比如明确公安机关等收到当事人的报案后何时立案、调查期限、调查结果的形成等。

穷尽调查手段仍查不到具体侵权人,“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困境如何破解?对此,受访专家建议,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设计,考虑引入高空抛物责任保险。在发生高空抛物行为后,由保险公司须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受害者支付保险金。同时参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具体侵权人尚未查明前,受害者因高空抛物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可从高空抛物救助基金中支出,以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治理“悬挂在头顶上的痛”趋细、趋严

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要求高空抛物入刑的呼声不断。

为回应社会关切,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不仅是最高法出台《意见》,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草案)对此也有涉及。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高空抛物的刑法定位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夏勇撰文指出,草案拟为刑法第114条增加的高空抛物可否被理解为独立罪名?这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由于高空抛物是“其他危险方法”的一种类型,将其单独成罪可能导致相关条款内容及罪名之间的冲突,将其理解为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张力也认为,高空抛物入刑不宜构成独立的罪名,因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可区别其他罪的法益特殊性,现有裁判能区分不同种情形对该行为引起的刑事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高空抛物的治理,总体呈现从细、从重的趋势。”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黄韵芮表示,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完善释放出一种积极的、导向的信号,在进行刑事处罚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予以细化区分,有利于统一司法打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尺度,增强司法打击的规范性、精准性、严肃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威慑力。

“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首先应判断相关行为的性质,是属于犯罪,还是一般侵权。对于一般侵权行为,不宜适用刑法,随意扩大打击面。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准确认定犯罪问题。”黄韵芮强调说。

防范高空抛物,还需要发挥技术的作用。据媒体报道,重庆一步行街已试用高空抛物智能预警监测系统,可精准标出物体掉落轨迹,也有小区通过安装特殊摄像头,专“盯”高空抛物。

“强化对高空抛物的监管,采取对建筑物外立面监控全覆盖,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悲剧发生后也能够及时确定具体侵权人,但要注意不能侵犯居民隐私。”不仅是技术防控,受访专家认为,破解抛物治理难题,需完善基层治理,加强联防联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此外,要加强宣传,比如通过在建筑物公共区域提示禁止标语、展示相关案例,使住户们充分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逐渐改变高空抛物的坏习惯,形成拒绝高空抛物的良好氛围。

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