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1个月男方就再婚,新婚妻子还怀孕8个月,前妻怒了……

2020-09-15 21:56:24 作者: 离婚1个月男

夫妻生活不是简单地搭伙过日子,随着时间的流逝,当初的激情或许会逐渐褪去,转化为平淡的亲情。

张伟和林红结婚十五年,还生有一个可爱的儿子。起初,虽然日子清贫,但这个三口之家很幸福快乐,但慢慢地,不知从何时开始,夫妻两人经常因为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在申请到公租房后更是分居生活。

眼见夫妻关系越来越恶化,在丈夫多次提出离婚后,心灰意冷的林红,选择结束这段婚姻。但她万万没有想到,两人才离婚一个月,张伟就马上再婚,更为扎心的是,张伟的新婚妻子竟然已怀有8个多月的身孕。

怒不可遏的林红一纸诉状将张伟告上了法院,控诉他在婚内出轨,要求赔偿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广州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张伟存在过错,判决支付5万元精神损失费。

离婚后方知男方婚内出轨

2003年8月,当时25岁的林红认识了比自己年长9岁的张伟,两人很快陷入热恋,半年后便在广州市黄埔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时常会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据林红回忆,2017年,张伟以家庭三人名义申请到公租房,但他却以各种理由阻止自己一起到公租房去居住,在公租房申请下来后,她不仅没有在公租房住过,甚至还被张伟强硬赶走,不许她与儿子见面。在张伟多次提出离婚后,最终,两人在2019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令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离婚还刚1个多月,张伟就和一个叫玲玲的女子结婚,两人还摆酒庆贺。更为气愤的是,玲玲当时已怀有张伟孩子8个多月。

林红认为张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为此将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离婚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前夫声称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对于林红的控诉,张伟反驳称,他是在离婚后才和玲玲逐步走到一起,而且认识玲玲的时候,他已经和林红分居有1年半时间了。张伟声称,他和林红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林红对家庭、孩子漠不关心。2017年11月,林红搬离,不再与他及孩子共同居住,两人分开直至离婚有19个月,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平时也已经没有联系。

张伟还称,他和林红当年相恋不久后就结婚,两人婚前对彼此都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都不同。林红的收入也没有补贴过家用。婚后,林红在他的店铺帮忙,家庭开支也需要从店铺收入中支付,但林红多次转走资金十几二十万元,他不得已还向亲友借款。

庭审中,张伟甚至还指责林红出轨,声称林红每月定期回老家探望男同学,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法院认定男方有过错

究竟玲玲肚子里的孩子是不是张伟的?张伟有无在婚内背叛林红?

经林红申请,黄埔区法院向社保中心调取了有关玲玲医保待遇的支付明细。依据支付明细载明,玲玲在2019年12月初入院进行产前检查,出院诊断为孕36周+。庭审中,面对该支付明细,张伟承认他与玲玲在2019年3月发生过性关系。

法院认为,张伟与玲玲发生性关系时,他尚未与林红离婚,为此,张伟在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成立。而且,根据玲玲的医保待遇支付明细显示,玲玲分娩时间为2019年12月底,与她和张伟发生性关系时间可以相互对应,为此,法院认为在张伟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张伟与玲玲生育的孩子存在亲子关系。

至于张伟声称林红有出轨,法院认为,从张伟提交的证据来看,他所提交的录音录像内容并不能确认明确的交谈对象,至于他所称林红大额支取款项转移财产,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此外,张伟提交的其与林红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来看,林红并没有回应出轨一事,均为张伟自己陈述相关内容。为此,法院认为,张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林红有出轨。

法院指出,张伟在与林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小孩,显然存在过错。林红因此受到精神伤害,要求张伟支付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数额偏高,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普法小课堂:无过错一方可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黄埔区法院经办法官指出,结合案例,张伟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不仅为社会道德所不许,也违反了《婚姻法》对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规定。张伟的婚外性行为使得林红遭受名誉受损、人格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人身伤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无过错方林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五)有其他过错行为的”这一条款,完善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有过错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赔偿。

对于具体哪些情形可以纳入该条款,这需要法院综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也需要后续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当然,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该条文中看到树立优良家风,倡导家庭和睦的价值导向,努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家和万事兴,家庭和谐关系到社会生活秩序的安宁与稳定。法官提醒广大夫妻,现实中对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有思想道德的约束,更有法律的规制,每一位家庭成员都应切记不可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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