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鲍毓明案:男方“收养”后恋爱 女方同居期交往他人

2020-09-17 21:01:56 作者: 复盘鲍毓明案

原标题:“鲍某某与‘养女’案”详情始末、处理结果,一文详解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

今天下午,联合督导组、北京市司法局、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安徽省太和县委接连发文,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案”的调查处理情况。

“鲍某某涉嫌性侵案”时间轴

2020年4月9日

有媒体以《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为题发表文章,报道鲍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韩某某(文内化名为李星星)三年,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

4月9日下午

鲍某某供职的杰瑞集团声明:已经与鲍某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4月9日23时

@芝罘警官在线 通报:2019年4月9日曾立案侦查韩某某称被养父性侵一案,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4月10日7时

@中兴通讯 发布消息称,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某某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

4月10日10时

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网站发布声明称已解除鲍某某兼职研究员的聘任。

4月11日凌晨

烟台市公安局称已组成工作专班,对前期芝罘公安分局侦办的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4月11日中午

鲍某某发声称,韩某某控诉的内容存在不实。

4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9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案调查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随后,北京市司法局、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安徽省太和县委接连发文,通报此事的调查处理情况。

联合督导组: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一、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发前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

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

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

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

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性侵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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