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律师团队
不是每个恋曲都能走向美好结局。但即便无法“一别两宽,心生欢喜”,也不要去伤害对方。否则,行为人将为自己所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会带来别样的启示。
王某和燕子曾经是一对甜蜜的恋人。分手后,王某心生不甘,想报复燕子。王某支付3万元,计划通过网络“买凶杀人”。只不过,王某的报复方式不走寻常路,出乎人的意料:他要给前女友注射艾滋病病毒。
报复计划在一步步推进。提供艾滋病病毒的朱某及“凶手”都来到了燕子居住的城市。凶手甚至已经踩好点联系并确认了燕子的行踪及长相。万幸,在还未来得及实施过程中,王某及朱某,“凶手”吉某先后被警方抓获。
虽然王某等三人还未实施给“燕子”注射艾滋病病毒的行为,那他们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是:构成。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那为何未真正实施伤害行为的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在于: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指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95条第3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故为被害人注射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上述案例中王某联系朱某、吉某,三人意图给“燕子”注射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属于共同犯罪 ,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
那王某等三人为何属于犯罪预备不构成犯意表示?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属于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犯意表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可以说犯意表示是一种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不属于刑法打击范围。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对实行犯意起到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法益没有现实的威胁。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联系了凶手,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三人齐聚目标被害人所居住城市,并实施了踩点确认被害人的行为,这些都是在为最终的犯罪实行行为制造条件、做工具的准备。
“天涯何处无芳草,何必独恋一枝花”。结束一份恋情,其实更意味着可以开展一首新的恋曲,这难道不比承担刑责香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