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的心情即使再迫切,也应尽量保持理智,一旦方式过激,甚至超出法律界限,结果就会适得其反。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调查处理了两起因维权欲跳楼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9月10日9时40分许,雁山派出所文副所长接到辖区群众报案称:一名杨姓男子在辖区某单位食堂欲以跳楼方式进行维权。
接到报警后,因警情十分危急,雁山分局周政委、雁山派出所文副所长带领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处置。同时联系雁山消防大队前来增援。到达现场后,民警立即组织疏散围观群众,设立警戒线,以防造成其他人员伤害。随后,公安、消防人员、其单位领导部署应急营救措施,尽力控制、稳定杨某的情绪。
第一时间,雁山派出所文副所长到3楼与欲跳楼的杨某进行交涉。经询问,杨某称自己“跳楼”就是因为与该单位商铺发包方产生了合同纠纷,一时想不开,欲要轻生。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民警从当事人的家人出发,一点一点击破杨某的防线,再告诉他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解决,最后杨某决定放弃跳楼,把手交给了民警,文副所长立即抱住轻生者的腰,周政委拉起他的双手臂,两人合力将轻生者拖进了围栏内侧,大家悬着的心最终也放下来。
且经协商,该单位发包方一次性退还了杨某夫妇所交的商铺押金。民警对杨某采取跳楼这一维权极端方式,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
目前,杨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9月17日15时许,大埠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辖区群众报案称:自己的工友欲用跳楼的方式维权。接到报案后大埠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看见一男子坐在某酒店6楼楼顶的拐角处,双脚悬空朝外,摆出一副要跳楼的样子,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联系雁山消防、企业负责人,并对围观群众进行疏散。
经民警与该男子交谈得知,该男子姓王,今年八月底其做完所有水电工程后,还有5万元材料钱没领到,该项目包工头一直联系不上,为了拿到这笔钱,曾到多个单位反映情况无果,才出自下策,王某要求相关部门帮其解决工资问题,否则要跳楼自杀。
下午16时许,经民警两个多小时的劝说,王某被安全带离现场。并在相关部门协调下,解决了王某的诉求。
目前,王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警察蜀黍提醒:维权要通过合法途径。“很多人都觉得跳楼是自己情绪的一种发泄,但维护自身利益,也需通过合法的途径,警方在案件办理时表示,类似这样的过激行为,不但会占用警力、消防、救护车等大量社会资源,对自身及家人来说,也是一次伤害和打击。且该行为不但无法好好地解决事情,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维权,这是公民应有的权利。不过,小编也要再次提醒大家,维权一定通过合法途径!切勿让有理变为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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