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老公认为妻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说用的是自己的伤残补助金,是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老公起诉至法院,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放】
耿某与王某2013年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在婚后矛盾不断,耿某与王某母亲也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8月,王某因耿某与母亲再次发生争吵而带走孩子,之后便与耿某开始分居。
2016年8月13日耿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也表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法院调解时,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发生分歧,耿某认为王某在与其分居期间转移了双方的共同存款31,749.37元,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而王某向法院表示,其曾于2013年出现工伤事故,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95.00元,由社保机构存入其名下。2014年5月19日,王某将上述款项转存至其中国银行账户内,2016年又将包括上述款项在内的共计31,749.00元取出,用于分居期间王某和孩子的生活支出,所以,不存在转移财产的问题。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所以王某的伤残补助金归其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2016年王某将账户内共计31,749.00元款项取出,用于分居期间其与孩子的生活支出,就不存在转移财产的问题。
【法院判决】
准予耿某与王某离婚。驳回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车祸或者工伤等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伤残补助金不是正常的收入,是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以后才获得的伤残补助,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