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发现昔日恋人有新恋情 男子怒砸前女友家

2020-09-23 10:33:03 作者: 分手后发现昔

一对恋人分手后,本来再无瓜葛,可当男子看见前女友和房东好了之后,醋意大发,打伤情敌并砸坏两人的家,最终受罚。

9月17日,记者针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图为资料片

事起

前任有“新欢”醋意大发

今年24岁的陈明,与小艳都是外地人。两人来到大庆后,应聘到一家饭店工作,工作中,两人产生了好感,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9年3月,两人一同来到高新区租了一个两室一厅的楼房,和房东赵某签订了租赁合同。

由于两人相识时间不长,彼此之间还没有完全了解,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半年后,他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痕,小艳提出分手。陈明虽然不情愿,但由于小艳的坚持,勉强同意了。

分手后,小艳把陈明撵出了出租屋。

前男友离开后,房东赵某看到小艳很伤心,开始给予安慰、关心,给小艳买吃的喝的,并带其逛商场。

一来二去,小艳对赵某产生了好感,赵某见此,立即向小艳表白自己喜欢她。

为了在城里立足,小艳欣然接受了赵某的示爱。

2019年4月,陈明在未通知小艳的情况下,来到了其住处,意外发现前女友和房东赵某好上了,顿时醋意大发,把赵某打成轻微伤,把室内的物品一顿猛砸。

案发后,赵某报案,陈明被抓。后经市价格部门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12260元。

8月2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明,故意毁坏他人家中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陈明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说法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获刑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

“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表示,遇事冲动、固执己见是时下很多年轻人的“通病”。

在此,法官提醒恋爱中的年轻人,遇事多思考,否则失财不说,还可能进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