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买卖鹦鹉受刑事处罚

2020-09-25 18:25:52 作者: 三男子买卖鹦

饲养宠物是不少现代人娱乐生活的一种方式,鹦鹉因为能说会道、可驯服等特性,成为许多爱宠人士的不二选择,但并不是所有种类的鹦鹉都可以随意买卖喂养的,9月24日上午,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被告人臧某、马某、郭某因非法买卖珍稀鹦鹉被追究刑事责任。

家住山东临沂市的马某即将退休,由于年轻时曾喂养过一段时间鹦鹉,对于养护鸟类有一定的经验,所以他想通过喂养鹦鹉开启自己的退休生活。一次偶然机会,他认识了开宠物店的臧某,臧某不仅贩卖鹦鹉,还提供送货上门服务。通过在网上多方了解,马某认定“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很适合他,明知这种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马某对“金太阳”的喜爱冲淡了理性,在他生日当天,马某以3600元的价格从臧某处购买了两只“金太阳”鹦鹉。

郭某是徐州市的一位养鸟爱好者,他在网上无意中看到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尚鹦鹉”图片,从此不能自拔。他通过网络咨询认为,饲养“和尚鹦鹉”只要不扰民、不贩卖、不被举报就不会有问题,出于侥幸心理,郭某向臧某支付了1200元买回了一只“绿和尚”鹦鹉。

因涉嫌非法出售、运输、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9年7月,臧某、马某、郭某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三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相关部门鉴定,“金太阳”鹦鹉与“绿和尚”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目前,3只涉案鹦鹉已转交徐州动物园救助。

法官提醒: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擅自买卖饲养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触犯刑法,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市民在买卖饲养宠物时,要对照宠物品种,查询《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等资料,并到正规的交易市场购买并索取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记者 殷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