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遇到车辆交通事故,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先报警备案,再走保险理赔程序。可一些车主为了省事,一些小的碰擦事故往往选择私了。可近日,南京市民佘先生就因私了遇到了一个骗子,差点背上了肇事逃逸的罪名。
车辆剐蹭选择私了,被蹭的车主前后竟不是同一人?
9月11日,市民佘先生接到南京交警二大队民警的约谈电话,原因是他被人投诉肇事逃逸。
原来,9月5日,他驾驶着自己的灰色轿车途径建康路与文思巷交叉口时,与一辆停在路边的白色小车发生剐蹭。
令佘先生纳闷的是,他记得当时已经与一位自称是白色小车车主的黑衣男子做了私了。两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共识,佘先生便认为事故已经处理结束,双方都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就离开了事故现场。
交警约谈时,佘先生和白色小车的车主李先生,同时到场。俩人一见面,佘先生傻眼了。他说,李先生并不是当时和他私了的那个黑衣男子。
黑衣男子冒充受害车主,借着单方碰擦事故行骗
南京交警二大队内勤中队副中队长陈子骞介绍,警方调取监控发现,在事故发生后的很短的时间内,一位身着黑衣的男子来到现场,和肇事的驾驶员佘先生进行谈判。他表示自己就是受损白车的车主,希望佘先生现场对他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原来,这名黑衣男子其实是假冒的!
黑衣男子看见这场事故后,立即上前冒充受害车主与佘先生交涉。当时,佘先生赶着办事,就给了黑子男子几百元作为补偿。黑衣男子拿了钱后,很快离开现场,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
最终,警方认定,佘先生并没有肇事后逃离现场的主观恶意,同时也愿意协商赔偿,所以不构成肇事逃逸。佘先生和真正的车主李先生也达成协议,通过保险维修车辆。
目前,警方仍在调查黑衣男子的身份。
警方提醒,大家在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首选拨打报警电话备案。一定要核实确认对方是车主本人后,再进一步协商处理!
律师说法:
佘先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行为人一旦被认定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除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否则将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应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还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肇事后逃逸将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中佘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没有第一时间逃离现场,而是与自称车主的黑衣人进行协商,并赔偿了相应损失,可见其没有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如何认定黑衣人的行为?
黑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已经构成诈骗,虽然诈骗金额未达到刑法入罪标准,但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拘留,并可进行罚款。
对于佘先生来说,黑衣人并非车主,却自称车主协商赔偿,并收取赔偿款项,已经构成欺诈,佘先生可以起诉撤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要求黑衣人返还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
遭遇轻微交通事故该如何应对?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按如下流程进行处理:
1、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开启危险警示灯(俗称“双闪”),并在车后放置危险警示标识,提醒后方车辆注意绕行,避免二次事故发生。
2、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包括车牌、行驶证及保险等。确认对方是否为无牌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酒驾、毒驾等情况,如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报警且不能移动车辆。
3、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4、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也可以报警,由交警或辅警到场指导当事人协商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强制撤离。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