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绝对是引发了最多热议的一条,必须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新增离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实践中,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分居一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司法实践中,在不具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时,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如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种情形规定,原起诉一方如坚持离婚,只能在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因此,这六个月也可以说是诉讼离婚的“冷静期”,如果一方在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的,被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同为诉讼离婚的冷静期,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分别规定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必然应当注意区分理解。
从条款的内容看:《民法典》中的“分居一年”,是再次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理由;《民事诉讼法》中的六个月后再起诉,是对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间隔规定,本质上是诉讼程序问题,并非法院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实体事由。
从条款的强制性看: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间隔必须在六个月以上,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是强制适用的条款;而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条件并不必然需要满足分居一年,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分居一年的内容,对于当事人起诉来说,不是强制性条款。
从当事人诉求目的实现效果看:即使当事人在间隔六个月以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法院也不必然会判决离婚;如果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在分居一年以后再次起诉离婚,则法院应将分居一年这一情节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即应准予离婚。
明确规定夫妻间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规定。基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量对该类行为效力的审查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规定了部分代理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例如一方处置家庭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尤其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不断修正既往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规则,并司法解释确立了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核心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体系。
现《民法典》弥补了《婚姻法》的立法缺憾,在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将家事代理的权利主体范围限定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不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家事代理权的适用对象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项,但家庭对外经营活动不包括在内。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交易所涉标的金额大小、行为受益对象是否指向夫妻团体或家庭成员、行为目的与家庭事务的关联程度、是否有其他在先行为使相对人产生行为代表夫妻意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后果为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对其中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