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律师
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王旺旺律师
《民法典》的颁布在我国立法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它将在未来很长的时间里对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全面且深刻的影响。《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婚姻家庭编在几经审议的过程中,始终备受社会大众关注。到底在《民法典》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今天我们将从婚姻家事的视角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关于婚姻家事的重点内容,看看《民法典》的施行将会对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伦理规则的尊重,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培养家风,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新增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法定范围。
亲属和近亲属的范围对于学过《婚姻法》这门课程的法科生来说并不会陌生,但此前无论是《民法通则》或《民法总则》,还是《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并未对“亲属”和“近亲属”的范围进行专门界定,只是在个别条文中以诸如监护人顺位、法定继承人顺位等形式体现。
此次《民法典》规定了亲属关系的基本制度,其中正式对亲属、近亲属的范围进行法律界定,为调整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奠定基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款的意义在于:
一是从法律上明确了亲属的范围和种类,亲属是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而形成的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人。
二是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明确亲属中的配偶、上下三代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及或外祖父母),及平辈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属于近亲属。
三是首次将“家庭成员”作为法律概念予以界定,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民法总则》和《继承法》均无“家庭成员”的说法,《婚姻法》第三、四、九、三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及四十六条,提到了家庭成员,但对于何为家庭成员并无界定,而家庭成员的范围却影响到法律责任的承担。例如,根据《婚姻法》现行规定,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有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应当判决离婚;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家庭成员范围界定不清的情况下,上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就会存在争议空间。《民法典》对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使得相应行为性质和责任范围的认定,更加清晰有据。
患有重大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事由,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成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对疾病对婚姻效力影响的立场变化。如何从立法角度看待相关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婚姻法》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和确认婚姻无效的事由,而《民法典》对《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修改,体现了立法态度的实质转变,从以保障婚姻质量为目的而僵硬地设置结婚门槛,转变为将选择婚姻自由及是否维持婚姻效力的权利交还婚姻当事人,只有当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受到欺瞒并认为损害其婚姻选择权时,另一方有权利选择是否主动去否认婚姻效力。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撤销婚姻,即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当事人仅能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撤销婚姻,而不能通过民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撤销婚姻。
2.重大疾病的范围。《婚姻法》对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均无明确界定。当事人主张的疾病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可能会成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难点,以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重大疾病范围的界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与重大疾病认定相关的证据,综合考量该疾病对婚姻当事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如对无疾病一方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具有威胁性,以及影响生育子女及子女健康的,可考虑认定为重大疾病。
修改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现行《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此次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