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分“答卷”来了!还有关于税费优惠政策、便捷纳税等热点问题详解

2020-09-30 02:39:21 作者: 满分“答卷”

2020年第十二期

《问政平潭之有事您说》

上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成绩单”出炉啦

9月8日(星期二),本期上线单位是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当期节目主题:税费优惠政策、便捷纳税、窗口服务等问题。

在一个小时的节目中,节目组接到听众热线、网友诉求18件,主要涉及税费优惠政策、便捷纳税、窗口服务等问题。诉求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有18件,满意率为100%。

第十二期上线嘉宾

?曾永立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子建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

?林晓玲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副科长

?汪 宁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一级行政执法员

上线单位对许多市民反映的

税费优惠政策、便捷纳税、窗口服务等

做出了回应

一起来回顾下~

热点问题盘点

01问: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更名、加名,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02问:主持人您好,窗口办理的事项,电子税务局上都查不到,需要实名了去窗口查,对中介服务结构每次都要实名没有效率,能否改进?

答:目前电子税务局暂不支持其他渠道办理情况的进度查询。电子税务局现已支持含综合信息报告、证明开具、税务行政许可、核定管理、一般退抵税管理等共计195项涉税业务办理入口,已包括绝大部分纳税人日常涉税事项的线上受理功能,为方便“非接触式办税”的顺畅推行提供了技术支撑,中介服务机构可通过选择代理人员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方便代理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提升办税效率。

因此建议纳税人尽量使用线上办理模式,也可直接通过线上查询各类事项办理进度。根据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这也是为了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03问:我是一名外地游客,前阵子到平潭旅游住酒店,退房离店的时候要求酒店给我开具发票,但是酒店说我定的是促销房间,不能开票,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这一规定,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您完全可以要求酒店向您开具正规发票。

其次,一些商家可能会以发票数量不够等托辞作为拒绝开具发票和延期开具发票的理由,我们在这里也统一做个说明。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多次强调要优化纳税人发票领用和开具工作,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现在纳税人申请增加发票份数的,都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网上申请、即时办理的,也就是说商家不存在领票难的问题。

同时,税务部门也在优化发票开具的程序,现在我们去一些营业场所消费,只要在前台扫码就可以实现极速开票,程序很简单。

如果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拨打12345政务热线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我们会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处理,并且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视情节对拒开发票的商家进行处罚。

04问:我去年买房,是首套,今年3月从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两次贷款均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那我是否可以享受全年的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商转公”不属于组合贷款情形,同一纳税人不能享受两次住房贷款的专项附加扣除。您只能选择2020年1-2月,或者从2020年3月开始、最长240个月的还贷期间的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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