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鹏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群众举报,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洪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每人出资7500元,雇佣技术员搭建网络平台,由专职发布淫秽视频的推广员以每部4元至9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从中牟利80000余元。案件涉案人员分布福建、广东、江西、河南等多地,在技侦、网警、合成作战队等部门大力支持下,濮阳市治安支队民警行程上万公里,辗转福建省漳浦县、华安县、广东省深圳、东莞市、江西省永新县、河南省郑州、濮阳市等地,对案件线索进行实地分析研判,对重点目标部位进行蹲点守候,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逐一抓获归案。
2020年6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等7名嫌疑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林某某等人对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9月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来源:河南省“扫黄打非”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