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瓶“老汾酒”真假之谜:因何形成“三输”局面?

2020-10-21 22:41:33 作者: 1300瓶“

检测结果前后“打架”。

世事难料。

爱子如命的山西汾阳人武立文,原本为一双儿女珍藏了1300多瓶“女儿红”,想着等孩子们结婚时候再喝,可是他的美好愿望或将无奈落空。

武立文有两个小孩,儿子今年12岁,闺女今年8岁。因为地处汾阳的缘故,武立文分别为他俩封存了220箱对应出生年份的“老汾酒”。其中,170箱是2008年产的45度出口10年老白汾酒(下称“10年老白汾酒”),另外50箱是53度20年金奖汾酒(下称“20年金奖汾酒”),产于2012年。

然而,让武立文难过的是,这1300多瓶“老汾酒”或许再也无法派上用场,因为它们可能都是假的。

初露端倪

武立文最早发现事情不对是在今年1月初。一次聚餐时,经朋友提醒,他发现“酒有点问题”。为谨慎起见,他迅速委托同事刘剑前往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汾酒集团”)汾阳打假办进行鉴定。

刘剑告诉时间财经,得知此事后,他拉了4箱酒前往汾酒集团打假办。“因为是老酒,打假办工作人员颇有兴致,纷纷围观交流。”

对于10年老白汾酒,多位工作人员当场表示“一眼假”,因为合格证所用的纸材料并非出自汾酒公司。而对于20年金奖汾酒,众人似乎“拿不太准”。

一位老员工感觉,“这个酒看着不太对,如果是假酒,也应该是高仿。”或许因为仿的过于逼真,打假办工作人员还特意邀请一位知名评酒师前来“一辨真假”。

据刘剑回忆,这位评酒师在通过一番端详、嗅闻、品尝后说,“20年汾酒有30年的味道,有一股煤油味,应该是用40多块钱的玻汾兑的。”据了解,“玻汾”是比较老的光瓶酒,在汾酒布局中属于低端白酒品类,市面上玻汾的价格约在三四十元左右。

如果评酒师所说为真,难道这220箱“老汾酒”都是假的?

报案

据刘剑讲述,220箱酒中,170箱10年老白坛汾是武立文从个人销售者李秀光处所购,总价约13.7万元;50箱20年金奖汾酒来自汾阳市涧河桥北宏伟名品酒类经销部,法人及实控人为姚瑞伟,合计10.5万元。

因与销售商协商退货无果,今年1月13日,武立文和刘剑选择了向警方报案。随后,汾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简称“汾阳食药侦大队”)、汾酒集团打假办赶往武立文的库房,10年老白坛汾和20年金奖汾酒各取2箱,以供检测。

1月17日,编号为“FZJ2020-30-00350”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显示,10年老白汾酒生产单位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杏花村”。质检中心检测了酒精度等9个项目,其中香气、口味、风格三项不符合,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但20年金奖汾酒的检验报告显示为“合格”。

图源:受访者提供

因品酒师结论在先,武立文对20年金奖汾酒的检验结果并不认可,认为“可能该酒的酒体是汾酒,但是由低端汾酒勾兑而成,并非20年金奖汾酒。”

3月25日,汾阳食药侦大队和汾酒集团打假办一行人再次到武立文库房进行检验。刘剑说,当日打假办主任、法务等相关负责人等均到现场。因所涉汾酒为老酒,鉴别须谨慎,汾酒集团打假办工作人员还叫来3位车间主任,3人都是老酒生产线上的工人。

一位车间主任表示,20年金奖汾酒的外箱颜色和酒的装箱方式不对。最核心的是,20年汾酒单瓶酒外盒包装上存在防伪撕拉线,真品汾酒是防伪撕拉线一撕,防伪标识即被毁坏,而该样品撕后防伪标识完整。由此,该主任认定20年金奖汾酒为假酒。

当日现场查看后,样品被送往打假办检测。一份日期为3月25日的鉴定证明显示,20年金奖汾酒外观标识不符,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产品”。但另一方面,“10年的老白汾酒却迟迟未出鉴定证明”,刘剑告诉时间财经。

图源:受访者提供

报告“打架”

一般而言,关于白酒真假的判定,鉴定证明才是核心依据。虽然10年老白汾酒已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但武立文一直向汾酒集团索要最终的鉴定证明,打假办均以各种理由未予出具。之后,约在4月初,刘剑看到了打假办出具的10年老白汾酒的又一份检验报告,显示为“合格”,但对方未让其拿到报告或拍照留存。

至此,让武立文和刘剑深感困惑的是,检测报告前后不一,究竟应该相信哪个?10年老白汾酒第一次检验为不合格,第二次为合格;20年金奖汾酒第一次检验报告为合格,第二次鉴定证明为不合格。

与此同时,一份疑似汾酒厂打假办出具的《关于回复汾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委托书的函》显示,“我办于2020年4月22日会同我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检测中心对武立文向贵大队报案的委托鉴定的157件45度出口老白汾酒进行了综合鉴定,认定该批次产品为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同时,53度金奖汾酒(20)共计46件,也认定为“我公司生产的产品。”

5月13日,汾阳市公安局给武立文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5月15日,武立文提交复议申请书表示,汾酒厂有关技术人员在对该批酒进行现场检验时,公安局侦查人员亦在场并依法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留存。当时有关技术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且该批酒存在的问题普通公民都可以发现,《回复函》显然是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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