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怎么行使,如何规定的?

2020-10-22 14:49:46 作者: 离婚后孩子的

“可怜天下父母心”,子女与父母源于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亦天职。父母因离婚,导致未成年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必然产生另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行使问题。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怎么行使,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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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怎么行使,如何规定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晶律师解答:

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的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夫妻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在协商时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有些直接抚养一方甚至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

这时,探望权人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探望问题了。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 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潘晶律师解析: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有看望式及逗留式等方式。看望式探望,即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

逗留式探望,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这种方式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在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应考虑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形。

在探望权的行使时间问题上,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再次发生纠纷,进行协商或判决时,应当尽量作出原则性约定或规定,尤其是在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时,建议不宜判得过于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