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困局如何破? | 至正 ? 论法

2020-10-23 03:30:13 作者: 探望权困局如

本期执笔:石俏伟

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婚姻关系破裂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或气愤对方不负责任,或担忧对方抢夺孩子,或报复对方伤害自己,种种心结之下,恨不得孩子与对方“老死不相往来”,这样的情况不算少见。

譬如好莱坞明星安吉丽娜?朱莉阻止孩子与前夫布拉德?皮特见面,洛杉矶法院对此声明,安吉丽娜?朱莉不得再限制布拉德?皮特探望孩子,否则她将失去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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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设立,是在家庭破碎后继续维系未成年子女与不直接生活的父或母之间亲情的重要纽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因其人身性、长期性、多变性和主观性等原因,常常面临执行困境。

有这样一个案例,童童一岁的时候父母离婚,后随父亲共同生活。半年后,母亲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判决童童变更为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是,离婚后的母亲并不愿意与前夫相见。童童父亲为了探望女儿一事多次与童童母亲及其家人发生冲突。

因为探望女儿受阻,童童的父亲提起诉讼主张行使探望权。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父亲每月探望女儿一次,时间和方式为每月第一周的周六上午11时至当日下午4时,由父亲至母亲处接女儿并负责送回。一审判决后,童童母亲难以认同一审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遂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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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件中,我们能看到父母对孩子的爱与不舍,同时也注意到,探望权纠纷背后往往矛盾激烈,且易在诉讼和执行中再次引发冲突,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纸面的判决,并不能一劳永逸地保障探望权的实现;机械的执行,也不足以实现探望权背后所期待的亲情连结和情感满足。

探望监督人机制也是在这样的困境和需要中应运而生。

201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首次引入“探望监督人”机制。

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协商确认探望监督人,由其协助监督探望权的正当行使。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定和写明如探望权行使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与探望监督人联系。”

“探望监督人可以由当事人的亲友担任,也可以由未成年人就读的幼儿园和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妇联、青少年权益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围绕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最小伤害的目标,本案二审法官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联系,借助专业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案件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委托社工担任探望监督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探望监督,每月一次,每次两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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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调解协议后,童童的父母在探望监督人的协调下顺利地行使了探望权,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大为改善。在此过程中,探望监督人充分发挥了其监督协调和亲职教育的职能。

一方面稳定双方情绪,让孩子在和谐舒适的氛围中与父母相处;另一方面引导父母消弭矛盾,重建信任,将关注点放在孩子的身心健康上,共同协商孩子未来的生活和教育事宜。

借用安吉丽娜?朱莉案件中法官说的话:“对每个孩子而言,与父亲和母亲形成健康、稳固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探望监督人机制作为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探索性的创新举措,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和儿童福利最大化的原则,其通过更为柔性和灵活的方式,为探望权的行使营造更平和的环境,保障探望权在未来得以稳定、有效的实现。

愿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有完整的爱;

愿每一个孩子,都被世界温柔以待。

人像摄影: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