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卞英豪
新婚第一天,唯一的儿子没了,一笔可观的财产也没了定论。
这个故事发生在辽宁锦州市的王远明身上。2019年3月,王远明的儿子王亮在新婚当天高坠身亡。还没来得及悲伤,66岁的王远明就卷入了一笔183万的财产争夺案中
——一笔他自称"转存"在儿子卡里的183万元,让王远明夫妇、儿子的前妻、现任妻子纷纷对簿公堂。于情、于理、于法,各方对此事针锋相对的观点,也引发了网络热议。
183万元,3场官司
2019年3月8日,王亮和张含(化名)登记结婚。15天后,3月23日,两人将在锦州一家酒店举办婚礼。
但就在婚礼当天,王亮在张含的小区大楼高坠身亡。没有征兆,没有遗书。相关报道称,警方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今日,锦州市太和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关于此案暂时没有更多详情,无法对外透露更多的信息。
但对王远明来说,突如其来的悲伤、疑问很快被接二连三的纠纷所取代。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去年3月至今,王远明夫妇至少涉及了3起,与儿子的一笔183万元"遗产"有关的案件中。
图说:王远明提供的相关存单 华商网图
其中的两起与儿媳张含有关。2019年10月18日,张含状告王元明夫妇及其孙子王某,要求依法继承王亮名下一笔183万存款及利息和一辆捷豹车。最终,法院判定捷豹车由多方共同继承。而183万存款因所有权纠纷另立案。
2019年12月2日,王远明夫妇将儿媳张含告上法庭,要求判另儿子王亮的183万存款为他们所有。
根据法院文书显示,王远明称这笔183万元的存款是自己交由儿子保存的。存款时的密码、签字、存单都是由王远明设置并完成的。同时,这笔存款发生于2016年,王远明称,当时儿子与张含尚且互不相识。
而张含方面则主张,王元明夫妇的说法不符常理。若二老发生不测,遗产理所应当会留给儿子王亮,转存实属多此一举。
对此,一审法院锦州市太和区法院认为,当事人王远明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王亮名下存款183万元及利息系原告所有。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而在二审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而王远明夫妇所涉及的另一起官司则来自于王亮的前妻余秀(化名)。2010年5月24日,王亮与余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2016年12月,王亮和余秀协议离婚。
3年后,在王亮去世不到半年的时间。余秀将王亮的现任妻子、父母还有自己的儿子一同告上了法庭,她主张认为王亮名下的房子和183万的存款是二人夫妻共有财产,请求依法分割。但最终法院仅判定王亮名下的房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于法:妻子确有继承权父亲需证明183万为借贷关系
现任妻子、前妻、儿子、父母,他们是否有权力继承王亮存折里的183万元?面对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法律纠葛,这笔183万元到底应该怎么分割?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沈海东律师。
首先,关于张含的继承权问题。沈海东律师表示,由于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根据"占有即所有"原则,这笔183万元的款项基本可以确认属于王亮的财产。
而本案中,王亮去世时,已经同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因此,根据法律,该女子有权同王亮的父母及孩子一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王亮的遗产。
其次,关于王远明"转存"183万元的主张。沈海东律师表示,假如王远明所言属实。那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认定该款项的法律性质。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款项的性质属于"赠与"。那么,这笔款项父亲王远明已无权要回。
但如果性质为"借贷",那么该笔钱将属于王亮同前妻间的共同债务。此时,王远明可以主张要求从183万的存款中进行返还。但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本案中前妻的财产继承权问题。沈海东律师称,由于前妻在王亮去世时同王亮并非配偶关系,因此,前妻不享有王亮遗产的继承权。
但根据本案的情况,这笔183万的存款发生于王亮和前妻婚姻的存续阶段。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这笔款项可认定为王亮同前妻间的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若离婚协议未约定这183万元的归属,则属于同前妻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由王亮及前妻各得50%。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这部分财产应先偿还夫妻公共生活所付债务,还清债务后可由法院分割出财产中属于前妻的部分。
于理:结婚1天继承百万遗产?网友意见不一
目前,王远明夫妇诉儿媳张含一案已做出二审判决。另外两起相关案件也同样也完成了裁决。从法理上看,法院的判决以及法理的依据已相对清晰。
但是,从情理上而言,网友就此事似乎意见不一。
有观点认为,儿媳确实拥有财产继承权。但如果报道属实,这笔款项是王远明夫妇的积蓄,与儿媳并无实质关系。且夫妇二人同样对财产具有继承权。结婚仅不到一个月,现任妻子想想"独吞"183万元不符情理。对老人而言,即使无法拿回全部183万元,至少应该得到一笔可观的"养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