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男青年李某是某地无业游民,平时在某个工地当保安,负责夜班。因此,李某白天都睡觉,晚上7点上班,然后就在工地巡逻,一小时巡逻一次。由于工地偏僻,经常会有人开车到这里来车震。也有不少卖淫女在这附近活动,谈妥了价格之后,去附近公园、小树林、公共厕所等完成交易。
某一天晚上,李某心血来潮,就去一个公共厕所看一看,正好看到两个人正在发生关系,于是冒充警察的身份,将被害人两个人叫停,然后核对身份,要求出身份证查验。男的承认自己是嫖娼的,愿意交罚款了事。于是,男青年收了他1000块,让他走了。
而对于女青年,长相非常不错,男青年查看了她的包,里面有TT和4000元现金,估计是今天的收入。男青年说要调查她,而且要行政调查、行政拘留,还要罚款。而且,这4000元还要没收。女青年非常担心自己的辛苦所得被没收。于是,就求饶,希望男青年能够大发慈悲,放她一马。
于是,男青年提出,让她提供一次服务冲抵罚款吧。4000块,没收2000块就行了。女青年无奈只能同意。于是,女青年就在公共厕所里,为男青年提供了一次免费服务,抵扣了部分罚款。
完事之后,女青年离开了。过后,女青年发现,原来男青年是个保安,不是警察,想着自己的钱遭到没收,非法拿走了,就去报警,由此案发。
二、案例分析
那么,本案男青年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是自愿的还是强奸呢?冒充警察,让卖淫女害怕,然后要求卖淫女提供性服务冲抵罚款。卖淫女同意了,然后就自愿与他发生了性关系,那么这能评价为强奸吗?在性关系发生的事实上,男青年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1、男青年认为,自己只是开玩笑,说是警察,希望她能够为他提供一次免费服务,至于“交罚款就不处理,否则拘留”相威胁的事情,其实只是说着玩而已,不会当真的,没想到女青年真的当真的,然后还强烈要求说要提供一次服务,以后让男青年多多关照。男青年本来不同意,毕竟是卖淫女,自己怎么可以和这种女人搞在一起呢。于是,一开始男青年是拒绝的,但是,后来女青年非常主动积极,自己耐不住寂寞,禁不住诱惑,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这可绝对不是强奸,自己从来没有强迫女青年,相反,是女青年主动呼上来的。
2、女青年认为,当时他冒充警察,说要罚款、拘留,以“交罚款就不处理,否则拘留”相威胁,自己迫于无奈,才被迫与他发生性关系的。总之,女青年认为自己遭到强迫,要求办案机关查明事实真相,别让这个男的继续祸害其他女青年、女同胞、女同行。
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同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强行占有他人现金,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小结
对于本案定性问题,法院审查之后认为,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与两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于是,判决被告男青年构成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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