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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8月23日晚,王某与女友小杨一起到某市旅游,入住宾馆302房间,安顿好后,王某给其在该市工作的大学同学黄某打电话,约其到宾馆见面。王某与女女点了几个菜和酒,三人在宾馆畅饮聊天,都喝了不少酒,三个人都有了醉意,黄某因醉酒睡着了,王某及女友将其放在沙发上,两人上床,不一会就处于熟睡状态。黄某睡醒后,看到王某及女友仍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坐在沙发上,端详了小杨半天,被小杨的美色吸引,趁小杨熟睡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案例经真实案件改编)。
本案是一起真实案件,黄某与朋友女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令人不齿,其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下笔者根据刑法规定分析本案。
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手段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可能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其他手段是对与暴力、胁迫行为具有同质的行为也,是强奸罪的手段。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本案中,黄某利用小杨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涉嫌强奸罪。
结语: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象黄王这样对朋友女友下手的人完全可以说是社会渣子,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其恶劣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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